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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現況交屋」,屋況說明要留心!

案例分享:明明簽約的時候雙方都同意以現況交屋了,事後卻因為當初房屋所增建的部分屬於違章建築,讓身為買家的高先生氣得直跳腳,賣家跟房仲也為了此事非常苦惱,該怎麼做才能讓房屋賣家賣得安心,房屋買家也能買得放心呢?

律師貼心話:

1.依照前篇「『現況交屋』不是你的免死金牌!」的說明,在買賣中古屋的契約中,賣家多會有「現況交屋」的條款來免除對於房屋的瑕疵負責,這時候若有明確的將瑕疵的具體狀況載明於契約的說明中,給予買家一定時間仔細審閱契約,使買家對契約內容明確知悉,進而簽訂契約,法院會認定買家已確實知悉並接受房屋瑕疵的存在,應自行承擔風險,不能再向賣方請求相關的民事求償喔!

2.如果真的不幸發生房屋的買賣糾紛,雙方除了可以提出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例如:買賣契約、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或斡旋金契約書等),也可以透過傳喚證人的方式(例如:處理房屋過戶事宜的代書、房屋仲介人員等)來證明簽約當時買家是不是明確的知悉瑕疵的存在喔!

3.此外,在房屋買賣的過程中,可能會簽署數份契約,若數份契約間對同一事項有不一致的意思或約定,法院會以日期最新的契約內容為準唷!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判決摘要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本件之爭點為:原告於買受系爭房地前是否知悉違章建築之存在;原告主張損害賠償或減少價金等節,有無理由。

按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民法第35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於訂約之初,即已明知買賣標的物中之系爭樓房有興建違建之瑕疵,而仍買受,且未能舉證被上訴人有為該部分樓房不會被拆除之保證,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自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第2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證人即代書劉淑芳結證稱:系爭房地之買賣過戶係我所辦理,簽訂買賣契約書時,有仲介公司人員簡利舫、賣方賴奕菁、買方林怡龍的父母及介紹人在場,契約條款第一條附註有記載系爭房地包括登記及未登記部分,且我有問交屋的狀況是否為現況交屋,也就是包括登記及未登記部分,如果依現況交屋,就會包括未保存登記部分,我有說明此點,又針對買賣契約書之各項條款,我都會向當事人解釋契約內容,並詢問當事人有無其他問題,如果沒有問題,就照著契約走,簽約當時,買方有針對系爭買賣契約書仔細核閱,沒有問題才簽名等語(參卷第82至84頁)。被告冠宥公司之仲介人員簡利舫亦結證稱:買賣前雙方有到現場丈量,原告父母說要買房地給原告,而他們發現謄本坪數與現況不同時,擔心如果依權狀移轉,就不會包括增建的部分,所以要求現況交屋,我有說權狀的部分是合法的,而外面的部分是增建,現況說明書是賣方自己勾選的,但賣方有承諾會依現況交屋,所以大家早就談到違建的事,買方也知道系爭房地有違建;系爭房地買賣簽約時,我有在場,當時大家又談到系爭房地違建的事,買方還是擔心這部分會不會一起移轉,要求什麼東西都不能拆,要依現況交屋,我們有告知會依現況交屋,包括採光罩、牌樓、圍牆及遮陽板都會一起移轉,且代書有向買方逐條解釋契約內容,買方看了20、30分鐘後才簽約的,看的很認真,瞭解後才簽名,簽訂時間大約花了1個多小時;現況說明書是賣方勾選的,因為賣方買受系爭房地的時候,違建就附在裡面,所以她勾否,而斡旋時,就是因為現況說明書勾選沒有違建,所以買方擔心權狀外的東西沒有一起移轉,還要求依現況交屋,否則不簽斡旋金契約書,也因此斡旋金契約書特別寫以現況交屋,否則在一般情形下,斡旋金契約書不會有這種條款,又買賣契約書附上現況說明書,目的是指標的物包括第22項的附贈物品,例如冷氣、熱水器等語(參卷第87至90頁)。又系爭買賣契約書第一條附註欄明確記載「本買賣標的物之建物包括未依法申請增建之部份,賣方保證有權處分且隨同主建物移轉,關於讓部份雙方權利義務及所可能產生之風險雙方已確實知悉並接受之」(見卷第8至13頁)。……兩造於買賣系爭房地前即已至現場測量,發現建物之實際坪數與登記面積不符,且系爭房地增建即違建部分之占用面積高達46平方公尺,顯易查悉違建之存在,又衡諸常情,建物面積之大小、有無與登記面積相符、是否有落差等事項,實為買受人買受不動產時最為關心注意之事項,從而,關於系爭房地存在有違建乙節,原告實難諉為不知悉。進者,系爭買賣契約書第一條附註欄已明確記載系爭房地之建物包括未依法申請增建之部份,所可能產生之風險雙方已確實知悉並接受之等語,證人劉淑芳亦針對契約內容逐條宣讀並解釋,兩造亦於仔細閱覽後始簽名,從而,被告兩人抗辯原告於買受系爭房地前業已知悉系爭房地存有違章建築乙節,應可信實。

……原告雖主張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6項「建築改良物是否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勾選「否」云云,然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之記載時間為102年4月18日,斡旋金契約書之簽訂時間為102年8月6日,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簽訂時間為102年8月16日,且斡旋金契約書及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均另外以手寫方式特別約定依現況交屋,又系爭買賣契約書第一條附註欄明確記載「本買賣標的物之建物包括未依法申請增建之部份,賣方保證有權處分且隨同主建物移轉,關於讓部份雙方權利義務及所可能產生之風險雙方已確實知悉並接受之」,可知,關於系爭房地之違章建築部分,斡旋金契約書及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約定業已變更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6項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