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因此,管委會催討管理費之程序可簡述如下:
一、以管委會為名義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給付。
二、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向法院起訴,兩者差別在於聲請發支付命令可以不用開庭,程序較為簡便,但支付命令如經相對人異議,仍然要轉為訴訟程序。
三、取得支付命令確定書或勝訴的確定判決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