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人自民國○○年為 台端之受僱人,於○○地○○廠擔任○○乙職,合先敘明。
二、緣本人於民國○○年○○月○○日遭受 台端通知解雇,然本人任職期間認真負責,並無不能勝任工作,或任何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定各項終止契約事由,台端經營亦屬穩健,應無經營不善情事,依法不得任意解雇員工。
三、復本人於違法解雇之翌日,乃依與 台端間之勞動契約約定(或工作規則),前往原服務單位提供勞務,然因 台端未為必要之協力,致本人客觀上無法實現勞務給付,請 台端於函到之日起儘速恢復本人原職務並通知到班。
四、又自 台端違法解雇之翌日起,至通知本人恢復原職並到班之日止,期間因 台端未為必要之協力,致本人無法提供勞務,依法 台端仍應按月給付工資及投保勞、健保。若於函到後未獲 台端置理,將依法提起訴追,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