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為委託人,由其監護人(母親或父親)為信託監察人,並代其成立部份自益部份他益之信託,以身心障礙者之子女為他益受益人,信託期間支付子女生活費每年30萬直至其大學畢業為止,自益部份則至丁死亡時終止:另若其父母親死亡時、其子成年即為次順位信託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