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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廣告跟詐欺是否只有一線之隔呢?

案例分享:朱小姐是位首次買房的首購族,當初看房時因為房仲將房屋的優點說得天花亂墜,把朱小姐唬得一愣一愣的,朱小姐約已經簽了、錢也付了,想不到房仲說好的首座大學城重劃區、房價增值都如泡沫般破碎了……

律師貼心話:

1.廣告的用語是單純吸引消費者的購買欲,或是已經成為契約內容,法院認為仍應斟酌具體個案,依締約時之情狀綜合判斷之。

2.如果廣告字句針對周遭地理環境之發展規劃所為之敘述,例如:機場捷運線、中央大學八德分校等,或是僅有規劃而無保證承諾等字眼,法院認為上開廣告用語難認定建商有積極欺罔之行為,而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購買房子,如果消費者因而相信廣告而購買房屋,亦僅僅為個人動機及判斷,並非因建商之保證或承諾所致。

3.縱使消費者想要主張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廣告不實)或是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廣告內容真實義務),法院認為若與契約標的無關,不足以使人產生合理信賴之抽象廣告內容,僅可視為一般行銷手段之一,未經建商明示保證,至多僅可認為係要約之引誘,而沒有要約之拘束力,不能認係契約之一部喔!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700 號民事判決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訂購系爭不動產之意思表示,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有無理由?

……經本院函中央大學查詢:中央大學是否有設置八德分校的規劃?如有規劃,規劃中是否包含附屬十二年一貫雙語教學之中小學的規劃?被告所提出之網頁是否為中央大學新聞網所可下載之網頁?……中央大學並未否認有八德分校及附設12年一貫雙語中小學的規劃討論,僅表示尚須提送主管機關核定,另參以原告不爭執真正之中央大學八德校區發展規劃書...佐以中央大學新聞網於101年11月25日新聞剪報刊登記載:「八德擴大都市計畫區」、「中央大學八德校區預定地」、「建德路的中央大學八德校區預定地,還預計設立附屬12年一貫雙語教學之中小學」等內容之蘋果日報101年11月24日新聞(見本院卷第30、31頁),且上開廣告用語既明示為規劃12年一貫雙語中小學,並非保證或承諾甚明,原本即含有不明確性,顯見被告辯稱中央大學確實有設立八德分校之籌設計畫並附設12年一貫雙語中小學的規劃,與上開廣告用語相符,尚非無據,自難認被告有為積極欺罔之行為,虛構中央大學設立八德分校並規劃附設12年一貫雙語中小學之事實。……原告縱然因上開廣告用語而相信所購買之系爭不動產日後會因中央大學八德分校及附設12年一貫雙語中小學而增值,原告晚輩能在完備優質之一貫雙語中小學就讀,亦屬個人動機及判斷,並非因被告之保證或承諾所致。

(二)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依民法第227條、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價金,有無理由?

……又企業經營者應負履行義務之廣告內容,應限於與契約標的有關,足以使消費者產生合理之信賴,並進而與之交易之具體事項,若與契約標的無關,不足以使人產生合理信賴之抽象廣告內容,僅可視為一般行銷手段之一,未經明示保證,至多僅可認為係要約之引誘,而沒有要約之拘束力,不能認係契約之一部。系爭不動產買賣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條第2項固規定:「本預售屋本公司出具之廣告宣傳品及本公司契約書標示記載之建材設備說明、建築物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視同契約之一部分,並確保內容為真實。」,有系爭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附卷可參。然系爭廣告關於桃園航空城計畫、機場捷運線、五楊高架拓寬計畫、八德捷運新都心、中央大學八德分校、大學城重劃區均係針對系爭大樓地理位置、周遭環境及相關規劃加以介紹之抽象描述,並非對買賣標的本身即系爭大樓實際坐落地點、面積、價金等房屋買賣契約必要之點說明具體契約內容,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於閱讀系爭廣告後得直接據以承諾,僅能視為要約之引誘,且系爭廣告所載之相關計畫均係規劃進行中尚未完成之情形,顯然具有不確定性,被告並無保證或承諾之意甚明,尚難認系爭廣告內容已足使消費者產生合理之信賴,並進而成為交易之具體內容。又締約當事人並無將上開廣告用語納為契約之一部分,課以被告具體之履行責任之意,此由遍觀系爭買賣契約全文內容,並無關於被告保證桃園航空城計畫、機場捷運線、五楊高架拓寬計畫、八德捷運新都心、中央大學八德分校、大學城重劃區之完成及時程之相關約定,即可明之,自難認大學城重劃區之完成或附設12年一貫雙語中小學為契約內容,進而謂被告違反應負之契約義務。……是原告主張被告所使用之廣告文宣內容不實,未確保廣告內容真實之義務,有不完全給付之情事,自難憑取。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買受系爭不動產之意思表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已付之買賣價金186萬元,及依民法第227條、第256條規定解除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付之買賣價金186萬元,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亦應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