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是這樣的:
「志明和春嬌結婚多年,但好景不常,感情生變,但兩人認為夫妻情誼不在,好聚好散也是一種美,因而決定協議離婚,可是法律規定,協議離婚要找兩個證人才行,但志明與春嬌認為,離婚是兩個人的私事,也暫時不想讓身邊的親朋好友知道,那志明與春嬌可以上網找不認識的人當證人嗎?」
律師貼心話:
有關離婚證人的見證是否有效,法院歷來關心的重點就只有一個,那就是:證人是不是親眼看到「或者」親耳聽到,要離婚的「兩個人」都有要離婚的意思。所以就算是完全不認識的人,只要想離婚的兩位當事人都對這個陌生人表明打算離婚的意思,這位親自見聞而清楚狀況的陌生人,就可以當見證離婚協議的證人。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例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本件證人某甲、某乙係依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簽名於離婚證明書,未曾親聞被上訴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