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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通用計算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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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主張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填寫財產明細應注意及配合事項:

(一)主張自己或他方應列入計算之財產(含債務),無論是夫或妻,均應各別依序排列,並於該項目表明其金額及依據之理由。下列財產項目之表格,除★部分係應填入者外,其餘部分僅供參考,填表時可自行增刪變更。 

(二)反對他方列入計算之財產,無論是夫或妻,應於各該財產項目敘明反對之理由。對於列入計算雖未反對,但反對計算之方式或結果,亦同。

(三)憑為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財產項目,即:(1)婚前財產,(2)現存之婚後財產,(3)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均應依上述(一)、(二)方式,各別表列其項目、金額及依據。主張列入者,請於合計價額後,簡單扼要說明,對造如反對列入者,則應詳細敘明依據及理由。

(四)以上憑為計算之財產項目,於依下列表格所示方式製作完成後,除應提交各該表格之電子檔予本院外,並應將各該表格之電子檔傳送對造以利書狀交換。

(五)兩造通用之財產項目列計原則:

 (1) 夫或妻所主張憑為計算之財產項目,除應提出稅捐機關製發之財產查詢清單外,並應提出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即基準日前五年內之各類財產所得資料清單。主張列入計算之財產項目,無論是否屬於稅捐機關製發之查詢清單所列財產項目,均應各別提出可供認定其權利確屬真正或存在之證明。關於債務之列入及計算,亦同。

 (2)土地(指其上並無建築物者)、未經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指有門牌及稅籍者),均按其筆數各別列計。

 (3)房屋暨基地(指性質上宜一併處分者)、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公有部分暨其所屬基地(指法律上應合併處分者),應合併列計並表明各別單價。

 (4)土地、房屋經設定抵押權者,應表明己發生而於基準日尚未清償之債務餘額,並於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項下說明。

 (5)列入計算之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含股票、債券、受益憑證)、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權,應分別項目並各別說明。列入計算之債權,亦同。

 (6)無論夫或妻,對於自己財產項目之說明,應遵守互負報告義務之規定。

1.土地(或未經第一次登記之建物)

坐落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持分)

所有權人

登記(取得)

時間

登記(取得)

原因

取得價額

合計價額:      

 

★坐落地號,應填寫「○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地號」資料;若一宗土地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需輸入。

★土地(未經第一次登記建物坐落之)地號、面積與持分,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或門及稅籍資料)逐筆填載,並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土地、未經第一次登記建物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課稅現值或市價申報。

2.房屋、區分所有建物(含其公有部分)暨基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持分)

所有權人

登記(取得)

時間

登記(取得)

原因

取得價額

 合計價額:       

總申報筆數:  筆

 

★房屋、區分所有建物之標示,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如「○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建號」,並應填寫其門牌號碼;如有停車位且具獨立之所有權狀者,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面積及持分。

★房屋及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應分別填載於各該建物欄後,另為一欄而併敘明。

★房屋及區分所有建物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申報。

3.存  款

放機構(應敘明分支機構)

種類

幣別

所有人

外幣總額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合計價額:        

 

★「存款」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台幣、外幣(匯)存款在內。

★外幣(匯)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基準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4.股  票

名稱

所有人

股數

票面價額

外幣幣別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合計價額:       

 

★國內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其他未上市(櫃)股票及下市(櫃)股票均應申報,並以基準日之收盤價為計算標準。國外股票亦同。

★國外股票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基準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5.基金受益憑證

名稱

所有人

受託投資機構

單位數

票面價額

(單位淨值)

外幣幣別

總額或折合新幣總額

合計價額:       

 

★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應以基準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所謂「受託投資機構」,指申報人申購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銀行」或「證券商」。

★主張列入者,請簡單扼要說明,對造如反對列入,則應詳細敘明依據及理由。

6.保險、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財產種類

/

所有人

價額

合計價額:        

 

★「保險」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類型。

★「儲蓄型壽險」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投資型壽險」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年金型保險」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包括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等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應填載該項財產已知之交易價額。

7.債權(含事業投資)

種類

債權人

債務人及地址

餘額

取得(發生)

時間

取得(發生)

原因

合計價額:        

 

★債權之申報金額,應以基準日當日之債權餘額為準,須扣除債務人已清償部分,非以原始借貸數額申報。

★事業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以基準日當日現存之投資金額申報,並應註明投資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8.債務

種類

債務人

債權人及地址

餘額

取得(發生)時間

取得(發生)

原因

總申報筆數:  筆

 

★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基準日當日之債務餘額為準,須扣除已清償之部分,非以原始借貸數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