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如果求償無門或找不到加害人,而有經濟上的困境的話,政府在98年8月1日起施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服務項目有對遭受侵害或發生重大變故致無家可歸而需緊急安置收容者、協助或轉介至公私立醫療院所治療復健或提供相關醫療服務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生活頓陷困境情況緊急者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尋求救助…..等等諸多服務,有需求者可洽各地區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尋求可能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