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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終止租約事宜,特此函告 臺端於收受此函後O日內如期返還房屋,倘於上開期間屆滿仍有遲延之情事,將依法提起訴訟,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緣本人與 臺端前就位於OO市OO區OOO路OO段OO號OO樓之房屋訂定租約,約定租期係自民國(下同)OOO年OO月OO日起至OOO年OO月OO日止,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O萬O仟元整,且須於每月OO日前支付,合先敘明。
二、 按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及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定有明文。
三、 經查,茲因租期將屆,本人不再出租房屋予 臺端,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請 臺端屆期依約返還房屋予本人,另尋住處,特函告之。
四、 謹函達如上,敬請 臺端務必配合辦理,以維雙方權益,祈勿自誤是禱!